外科大楼PET-CT、回旋加速器、热疗机房屏蔽防护装修项目
及门急诊楼介入手术室第五手术间改造项目监理磋商公告
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和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基建规划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外科大楼PET-CT、回旋加速器、热疗机房屏蔽防护装修项目及门急诊楼介入手术室第五手术间改造项目监理进行院内磋商。
一、项目简介
(一)招标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二)项目编号:交大一附院—基建2024—0014
(三)招标方式:院内磋商
(四)项目名称:外科大楼PET-CT、回旋加速器、热疗机房屏蔽防护装修项目及门急诊楼介入手术室第五手术间改造项目监理
(五)监理费报价:
投标人根据项目名称、监理工期、内容和要求,结合自身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提出监理费总报价。
外科大楼PET-CT、回旋加速器、热疗机房屏蔽防护装修项目监理费报价最高限价:(大写)壹拾陆万伍仟元整 (¥145000元).
门急诊楼介入手术室第五手术间改造项目监理费报价最高限价:(大写)叁万元整(¥20000元)。
二、项目地点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外科大楼及门急诊综合楼5层。
三、项目概况:
1、 外科大楼PET-CT、回旋加速器、热疗机房屏蔽防护装修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外科大楼负一层、负二层,面积约500㎡,包含负一层PET-CT机房1间、回旋加速器机房1间及相关辅助用房;负二层热疗机房1间。
其中包括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净化工程、防辐射工程、磁屏蔽工程、空调及通风工程、给排水工程以及电气工程的施工等专业工作内容。
2、 门急诊楼介入手术室第五手术间改造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门急诊楼五层介入手术室第五手术间,面积约72㎡。根据第五手术间现场需求对区域内进行土建工程、内部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工程、拆除工程以及垃圾清运的施工。
四、磋商内容:
对上述改造项目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五、监理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本次招标项目内容,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3、拟报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4、外地企业须在陕西省、西安市注册备案登记;
5、报名企业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良好信誉,在“西安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进行备案且无不良记录。
6、注:投标人需向招标人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以上各项规定的资质条件,所有材料需如实填写、提供。
六、监理服务期:
1、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外科大楼PET-CT、回旋加速器、热疗机房屏蔽防护装修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工期:直至项目完工。
2、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门急诊楼介入手术室第五手术间改造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工期:直至项目完工。
七、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和人员配置等要求:
1、全面负责完成本项目范围内所有的施工监理任务,包括土建工程、内部装饰装修、净化工程、防辐射工程、磁屏蔽工程、空调及通风工程、给排水工程、以及电气安装工程等专业工作施工全过程监理(施工图设计及变更等全部内容)
2、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工作须符合国家、地方关于监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在开工前两周内,提供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监理细则。负责施工图纸的交底会审。每周组织不少于一次工程例会,并将例会纪要报业主。每10天组织一次安全质量检查,结果以书面及附照片形式报业主代表。每月向业主提交当月监理报告,监理月报必须明确上月工程完成情况,下月工作计划。
施工阶段:
三控三管一协调(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信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协助业主进行投资控制、设计变更和合同管理。
施工过程中监理部定期需向业主提供施工现场的录像或照片资料(做为数码资料)。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施工图、设计变更及业主书面指令施工,每周例会前向业主提交书面记录和报告。
监理部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作息时间应与施工单位作息时间一致,8小时以外只要工地施工,监理部都应安排适当人员加班进行巡视,特别是按规定应该进行旁站的部位必须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旁站。
监理人员在白天正常工作时间内,至少4小时以上按照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附表《工序检查一览表》的要求在施工作业面进行巡视,巡视中对主控项目100%检查,对一般项目不少于50%的检查,对一般实测检查不少于30%自行检测,并要专门制作巡视记录簿,做好巡视记录。
保修阶段:
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等。
监理人员数量要求:总监1名,专监不少于4名(建筑、电气、暖通及给排水、造价等根据施工阶段配置),资料员1名;派驻的监理人员必须专业齐全持证上岗,且监理人员应熟悉施工规范和标准、监理条例、合同条款以及施工图纸,对本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1、监理人员必须专职,在合同约定监理期间,不得再兼任其他监理项目部的任何职务,且每人每月出勤不少于26天。
2、监理公司项目部人员变动,须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项目业主申报,待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且应代之以同等技能的人员,该人员在其前任离岗同时到岗。
3、到场人员名单与投标文件中必须一致,各施工阶段人数最低4人,若业主有理由表明监理人数不足时,必须无条件增加人员。
监理部主要人员的要求:
1、总监:从事总监工作5年以上,担任过公共建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工作2个以上(含2个)项目。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中级以上职称。
2、专业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5年以上,担任过类似工程的监理工作。
3、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范并屡教不改的行为扣除违约金,违约处理经业主与监理单位双方认可后即生效。
4、不称职监理人员必须在1天内离开,并在3天内将人员更换到位。
八、违约金责任的约定:
由于监理工作失误或者监督力度不够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施工、质量缺陷、进度延误等,业主可根据具体情况,扣除监理违约金500-1000元/次,扣款额度最高可累计到总监理费用的10%。
具体扣款细则如下:
经确定的总监和专监负责人不得调换,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调换的,扣除监理费人民币10000元;如专监负责人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调换的,扣除监理费人民币5000元。
经确定的总监和专监负责人如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常驻施工现场,将扣除200元/天的逾期费。
业主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或不满足业主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若监理工程师履行合同不力,业主有权要求更换监理部相关人员,监理公司在接到业主书面通知后5日内予以更换同等技能的人员,该人员在其前任离岗同时到岗,否则将扣除200元/天的逾期费。同时监理工程师更换人数到合同履行结束最多不能大于2人次,超过2人次,业主单位将按照1000元/人次对监理费进行扣除。
监理部必须派监理人员巡视(每天不少于2次)及旁站(关键部位及工序等),旁站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应随施工不间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每天的施工人数和施工部位及施工情况以备业主代表随时检查。如未做到业主将视情况对监理部扣除200至1000元/次的违约金。
九、质量要求:
各项监理工作须满足国家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相关要求。工程质量须满足国家GB50300-2013《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各项合格等级及其他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十、磋商内容:
监理大纲:
1. 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及监理依据;
2.监理工作目标;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组成;
4.监理机构人员岗位职责;
5.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文明生产控制、监理资料的管理等);
6.监理工程程序;
7.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控制办法;
8.监理工作制度(含公司及现场)
9.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等;
10.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控制措施;
十一、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并监理人员进场后,十五日内第一次付款支付至监理费总额的20%;第二次付款为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量的 60%,支付至监理费总额的50%;第三次付款为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量的80%,支付至监理费总额的70%;第四次付款为项目竣工结算完成,支付至监理费总额的97%;预留3%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期限为竣工验收后的两年。两年期满并完成缺陷责任期工作后,招标人无息全额退还监理人全部质量保证金。
十二、磋商安排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24年12月12日—12月18日,上午8:00至11:00,下午14:30-17:30时;(节假日除外)
2、报名地点: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196号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行政院区行政楼室三层东侧基建规划办公室。
(二)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2024年12月19日上午9:00时;
2、磋商地点: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196号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行政院区行政楼三层会议室
十三、联系信息:
报名联系人:武老师
电话:029-85323541
基建规划办公室
2024.12.11
附:监理合同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项目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施工全过程监理):
预计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最终以施工项目开竣工日期为准)
2. 相关服务期限:
监理服务期:直至项目完工。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图纸中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内容 。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须符合国家、地方关于监理工作的相关要求 ,以及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合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2.4 履行职责
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符合国家、地方关于监理工作的相关要求。
2.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需建设单位同意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按国家、地方关于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本合同第9条、补充条款的具体内容 。
2.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5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双方协商 。
3. 委托人义务
3.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至合同总额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首付款 | 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 | 20% |
|
第二次付款 | 完成工程量达到60% | 50% |
|
第三次付款 | 完成工程量达到80% | 70% |
|
第四次付款 | 竣工结算完成 | 97% |
|
最后付款 | 质保金期满后 | 3% |
|
6. 合同生效、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签字盖章 。
6.2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2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9. 补充条款:
9.1监理工作内容:
9.1.1 监理工作须符合国家、地方关于监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在开工前两周内,提供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监理细则。负责施工图纸的交底会审。每周组织不少于一次工程例会,并将例会纪要报业主。每10天组织一次安全质量检查,结果书面及附照片形式报业主代表。每月向业主提交当月监理报告,监理月报必须明确上月工程完成情况,下月工作计划。
9.1.2 施工阶段:
三控三管一协调(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信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协助业主进行投资控制、设计变更和合同管理。
施工过程中监理部定期需向业主提供施工现场的录像或照片资料(做为数码资料)。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施工图、设计变更及业主书面指令施工,每周例会前向业主提交书面记录和报告。
监理部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作息时间应与施工单位作息时间一致,8小时以外只要工地施工,监理部都应安排适当人员加班进行巡视,特别是按规定应该进行旁站的部位必须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旁站。
监理人员在白天正常工作时间内,至少4小时以上按照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附表《工序检查一览表》的要求在施工作业面进行巡视,巡视中对主控项目100%检查,对一般项目不少于50%的检查,对一般实测检查不少于30%自行检测,并要专门制作巡视记录簿,做好巡视记录。
9.1.3 保修阶段:
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等。
9.1.4 监理人员数量要求:总监1名,专监不少于4名(建筑、电气、暖通及给排水、造价等根据施工阶段配置),资料员1名;派驻的监理人员必须专业齐全持证上岗,且监理人员应熟悉施工规范和标准、监理条例、合同条款以及施工图纸,对本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1监理人员必须专职,在合同约定监理期间,不得再兼任其他监理项目部的任何职务,且每人每月出勤不少于26天。
2监理公司项目部人员变动,须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项目业主申报,待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且应代之以同等技能的人员,该人员在其前任离岗同时到岗。
3到场人员名单与投标文件中必须一致,各施工阶段人数最低4人,若业主有理由表明监理人数不足时,必须无条件增加人员。
9.1.5 监理部主要人员的要求:
1总监:从事总监工作5年以上,担任过公共建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工作2个以上(含2个)项目。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中级以上职称。
2专业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5年以上,担任过类似工程的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范并屡教不改的行为扣除违约金,违约处理经业主与监理单位双方认可后即生效。
不称职监理人员必须在1天内离开,并在3天内将人员更换到位。
9.2 违约金责任的约定
由于监理工作失误或者监督力度不够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施工、质量缺陷、进度延误等,业主可根据具体情况,扣除监理违约金500-1000元/次,扣款额度最高可累计到总监理费用的10%。
具体扣款细则如下:
经确定的总监和专监负责人不得调换,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调换的,扣除监理费人民币10000元;如专监负责人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调换的,扣除监理费人民币5000元。
经确定的总监和专监负责人如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常驻施工现场,将扣除200元/天的逾期费。
业主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或不满足业主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若监理工程师履行合同不力,业主有权要求更换监理部相关人员,监理公司在接到业主书面通知后5日内予以更换同等技能的人员,该人员在其前任离岗同时到岗,否则将扣除200元/天的逾期费。同时监理工程师更换人数到合同履行结束最多不能大于2人次,超过2人次,业主单位将按照1000元/人次对监理费进行扣除。
监理部必须派监理人员巡视(每天不少于2次)及旁站(关键部位及工序等),旁站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应随施工不间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每天的施工人数和施工部位及施工情况以备业主代表随时检查。如未做到业主将视情况对监理部扣除200至1000元/次的违约金。